浙江交科(00206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担保主体与对象 - 对外担保主体新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1] - 担保对象为符合战略且盈利高的所属公司及获批单位[1] 担保规则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无法按股比时需反担保[1] - 禁止对公司外第三方超股比等多项担保行为[1]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 担保流程 - 财务部门按年度预算了解担保信息[1] - 被担保人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申请及附件[1] - 提交资料含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等[1] 大额担保界定 - 公司及所属公司间大额担保指单笔超10000万元等情况[2] 审批规定 - 部分对外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2]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 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2] - 其余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等同意并披露[3]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及时通报情况,未披露追究责任[3] 其他 - 制度中“以上”“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