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定义 - 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1]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应确保其遵守制度规定[1]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公司及保荐人要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并披露措施和效果[1]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1]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六个月[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2]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2] 特定事项审议 -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事项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内容[17,21]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17,21]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资金去向等内容[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6,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等条件[16,20] 重大风险披露 - 公司在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风险情形时需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及风控措施[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5]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5]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5] 违规督促整改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深交所[5][6] 制度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含统一表述规范和格式与序号优化两类非实质性调整[6] 用途变更规定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投向原则上应为主营业务[5] - 公司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相关信息[5]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规定额度、期限或用途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5] 配合督导审计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必要资料[5]
浙江交科(00206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