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1] - 特定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1] 股东会召集流程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1] - 董事会同意5日内发通知,变更提议需征得审计委员会或相关股东同意[1]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或特定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2] 临时提案规则 -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3%或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 会议延期与取消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参会人员与主持 - 股权登记日在册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并表决,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多项内容[3]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3]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由其他人员主持[3] 会议报告与质询 -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3] - 除商业秘密外,董监高需对股东质询作出解释说明[3] 决议通过规则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部分特定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3]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4] - 分拆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 表决权相关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4]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4] - 股东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4] 投票制度与计票监票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5] - 表决前推举人员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关联事项时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5] 会议记录与决议效力 - 会议记录需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比[5]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5] 规则修订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统一表述规范并进行格式与序号优化[6] 董事就任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会议结束后就任[5]
浙江交科(0020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