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 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