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 年 10 月修订)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