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度审议规则 -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董事会通过后还需股东会审议[8] - 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董事会通过后股东会审议[9] - 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通过后股东会审议[9] 业务开展规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3] - 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5] -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6] -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得投机[6] -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特定金融机构进行[7] - 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8] 业务流程与监督 - 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按规定履行程序并定期向公司财务中心递送资料[13] -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由证券投资小组、财务中心经办,法律风控部审核合同,董事会办公室披露信息,审计部监督运作[13] - 证券投资交易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放大投资规模[15] - 财务中心按合同约定与金融机构结算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15] -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需跟踪净敞口价值变动并评估效果[15] - 汇率或利率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分析并上报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15] - 参与业务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操作环节和人员相互独立,由审计部监督[17] 信息披露与档案保管 - 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19] - 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保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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