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0][40] - 公司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40]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报告审议审核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定期报告编制由高管完成,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董事长召集审议[32]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漏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3]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是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5]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6][18]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8]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配合信息披露[20]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0]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0]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全体董事会成员负连带责任[27]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7]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7] 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4] - 公司各部门重大决策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2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按时披露[2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证券公司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6] 信息报告流程 - 经理层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子公司总经理需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情况[29][30] - 重大事件发生时,董事和高管报告,董事长督促临时报告披露[32] 信息沟通与发布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接待前征询董事长意见[32] - 对外发布信息由董事会秘书书面申请,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披露[34] - 收到监管文件,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34] 暂缓豁免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36] -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需经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长核准[3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39]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44]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45]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45]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监会指定媒体,网站为上交所网站[49] 及时性定义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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