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拟2025年再修订[2]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7] 交易检查与审批 - 稽核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检查一次[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4] - 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会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5]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6]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6] - 除为客户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为其他关联人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6] 交易累计与审议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18][19] -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19] 其他规定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0] - 关联交易未获批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公司有权终止[21] - 公司按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属国家或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2] - 关联人包括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等多种情形[25] - 日常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日常经营业务相关交易,业务含证券经纪等[2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关联交易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6] -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相关人员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26] - 公司及相关方违规致关联交易管理违规或损失,将追究人员责任[26] - 制度中“以上”“高于”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太平洋(601099)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