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
尖峰集团尖峰集团(SH:600668)2025-10-29 17:22

独立董事设置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8]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9] 履职规定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职权行使 - 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22] 解除与补选 -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应及时披露理由,其可提异议[9]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9]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13] 公司支持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1] - 保障其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1]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2]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3] - 给予相适应津贴并披露[23]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25]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非董高人员股东[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