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独立董事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4][5]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8]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1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4]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14]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16] 会议主持与记录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8] 决议相关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股东违规超比例买入股份,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4]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方案[1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股东会决议[20]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内容[17]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召集人应在原定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9] - 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时,相关董事及高管应列席说明[12]
尖峰集团(6006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