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历史 - 1990年12月24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万股[4] - 1992年12月15日公司经批准又发行1150万股[4] - 1993年7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 股本结构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12,900,594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2,900,594股,其他类别股0股[5]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3,980.89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5]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4,083,828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980.89万股[5] 注册资本 - 修订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4083828元,修订后为人民币412900594元[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6]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6]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7]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0] -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10]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10] 股东会与董事会 -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更换董事等多项职权[11] - 股东会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并决定报酬事项[11]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及公司利润分配等方案[11] -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11] 重大事项审议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审议[12]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2][13]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2][1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2][13] 董事相关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22]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2] - 公司董事会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股东会审议[22] 董事会运作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10日书面通知[31]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3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8]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8]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除外[38] 章程修订 -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 本次修订将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45] - 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提请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46]
尖峰集团(600668) - 尖峰集团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