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等情况[13] 资金存放与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8]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时按内部流程申请并办理手续[12]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6]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7]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并符合相关要求[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监督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8] 用途变更 -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1]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斯瑞新材(6881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