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药业(603351) -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信息保密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公司及其下设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及外部单位等[2] 内部人员保密义务 - 董事等人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重大事项筹划期负有保密义务[6] 定期报告报送规定 - 公开披露前不得向无依据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资料,特殊情况经审批且对方出承诺函方可[7] - 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8] 未公开重大信息报送流程 - 报送需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经办人员填审批表经多级审批[7][10] - 应书面提示对方保密并要求签署承诺函[8] - 报送后经办人员两个工作日内交证券部备案[8] 证券部职责 - 保管保密提示函和承诺函原件3年,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8] 外部单位保密要求 - 接收方应控制使用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保密[1] -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1] - 公告前不得泄露信息、买卖或建议买卖公司证券[1] - 对外文件不得使用未公开信息,除非已公开披露[1] 信息泄露处理 - 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应通知公司,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若未公开信息泄露,接收方应立即通知公司[2]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致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2] - 违规使用致公司损失将要求赔偿[2] -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报告监管机构并追究法律责任[2] 登记备案 - 公司须将接收方及相关人员登记备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