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单笔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情形[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4]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一般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合营或联营企业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5]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5] 反担保与展期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顾问审查合同,不合规可要求修改,拒绝则拒绝办理手续并汇报[18] 互保与反担保措施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要求对方提供反映偿债能力资料[20]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需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20] 信息披露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董事会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违规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22] 违规处罚与细则实施 - 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27] -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7]
威尔药业(60335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