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60339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投资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需董事会审议披露[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审议披露[6] - 除上述外的对外投资标准,由董事长审批并报告董事会[7] 计算方式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按对应公司财务指标计算,未变更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7] - 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审议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8] 项目流程 - 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调研形成草案,经初审等流程后按权限审议[10] - 项目确立后投资管理部门全过程监控并提交书面报告[11] 投资处置 - 项目经营期满公司可收回投资[14] - 项目与公司经营方向背离公司可转让投资,批准程序和权限与投资实施相同[15] 监督与奖惩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可监督,投资等部门检查评价效果[17] - 遵守制度、效益好人员给予表扬奖励[17] - 违背审批程序、舞弊等人员追究责任[17]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1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