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603511)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爱慕股份爱慕股份(SH:603511)2025-10-29 17:37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 - 独立董事委员应占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5]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事项须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8]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工作[11] -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问题时,督促整改与内部追责[11]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11]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提起诉讼[15] -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协调审计时间安排等多项职责[22] - 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23]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事件实施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报告[10] 董事会对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处理 -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会议在提议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9] 股东诉讼相关 - 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16]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或过半数以上委员可提议临时会议[18] -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不受此限[18]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9] - 会议记录或决议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规则生效与解释 - 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