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10]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0] 资金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1]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核查与报告 - 公司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4] - 存在特定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地点,无需股东会审议[16]
瑞可达(68880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