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资金使用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14]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科技创新领域[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3] 协议与审批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2][13]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1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0]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使用资金、项目完工程度等内容[19] -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超授权范围报股东会审批[20]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5]
永信至诚(68824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