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30083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星辉环材星辉环材(SZ:300834)2025-10-29 18:19

公司章程修订相关 - 2025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7] -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2]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2] 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 -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辞任需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8] 财务资助与股份发行相关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经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不需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公司股份相关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时间规定[1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 股东权利与义务相关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应书面请求[10] - 股东有权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1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人员提起诉讼[1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全资子公司相关损失诉讼[12]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当日应书面报告公司并提交材料[1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应保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13]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权益[1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公开声明和承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股东会职权相关 - 股东会可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多项职权[12][13] - 股东会可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13] - 股东会可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3]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5]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相关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1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且会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并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6] 董事相关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1/2[18] -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8]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18]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8]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19] -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20]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20] - 董事会成员包括3名独立董事,修订后增加1名职工代表董事[21] 独立董事相关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22]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3]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23]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23]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23]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深交所要求提供时公司应提供[24] 公司交易与担保相关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2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5] 公司合并与减资相关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2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依此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需经董事会决议[27]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7] 公司利润分配与解散相关 -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8]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情况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应10日内公示解散事由[28] - 公司有特定情形且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通过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8]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除外)[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