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 -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召开临时股东会事宜[7][9] - 董事会同意后应在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7][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3] 股东权利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提案[12]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权利[26] 投票规则 - 网络或其他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19] - 网络或其他投票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2]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股东以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一票[26]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26]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8] 特殊事项决议 - 公司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35]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特别决议[35] 董事选举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股东会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42] - 非独立董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42] -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42]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6]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36]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39]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42]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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