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5] - 具有特定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6] - 仅与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关联方[8]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避免减少并规范等原则[10] - 关联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公允标准[10] 关联交易决策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1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关联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9]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持股5%以下(不含)股东提供担保参照执行[19] 其他规定 - 拟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部分除外)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19]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比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22]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表决,如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24] -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审议需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提交材料[24][25]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大参林(60323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