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603609) - 禾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禾丰股份禾丰股份(SH:603609)2025-10-29 18:2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1] -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于特定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资金置换与核查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1]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违规处理与生效 - 未经审议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责任董事需赔偿损失,情节严重可被罢免[24]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损失,公司向责任人追偿并要求赔偿[25]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