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股份(603194)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