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10]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公司应签三方监管协议[10]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11]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形,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非保本[18][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等[19][20] - 公司按补充缺口、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1]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公司取消或终止原项目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等[22][23]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保荐机构同意等[25]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等[2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但年报披露[26] - 全部项目完成前,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条件[26]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30] - 鉴证报告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向深交所报告并核查[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并提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协议督促整改并报告[30][31]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3]
沃尔核材(00213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