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于2025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2] - 公司应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各有规定披露时间和内容[7][8][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1] - 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包括股份质押等多种情况[13][14][15][16] - 定期报告编制有流程,重大事件报告有报告和披露流程[20][21] - 董事会每季度检查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年度报告披露执行情况[24] - 董事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6] - 信息知情人员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0] 内部管理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收支等[32]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制作、审核、报送等流程[33] 投资者关系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35] - 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35]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5] 舆情管理 -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等,成立舆情工作组[37][38] -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3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并即时更新[39]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等[39][40]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灵活处置,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决策部署[40] 资料保管 - 董事会秘书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3] 责任划分 - 公司董事长、总裁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27]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44]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等处分[46] 生效时间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8]
三木集团(000632) - 三木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