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600171) - 上海贝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三版)
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10] - 银行3次未配合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募投项目管理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50%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自筹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可置换[13]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自筹后6个月内可置换[14]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才可再开展[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专户[16]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用于其他项目可免特定程序[25] - 单个项目节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改变用途履行程序[26]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6]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在定期报告披露[26] 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19] - 年度审计时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19] - 财务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29] 资金使用决策 - 闲置资金补流经董事会审议等并及时披露[18]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充分披露相关信息[18] 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原因及新项目情况[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