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主体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等[2] 需报告交易事项 -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须提前报告[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7] 其他需报告情况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7]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8] 需关注情况 -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及控制情况变化需关注[12] 信息报告流程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知悉信息应向董事长和董秘报告并递交书面文件[14] - 董秘对上报重大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14] - 重大信息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材料[1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16] 保密与补救措施 - 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19] - 内幕信息泄漏应通知董秘和董事会并采取补救措施[19] 责任追究 - 重大信息应上报未上报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19]
福斯特(60380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