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立食品(6031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制度依据与适用对象 - 制度制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4]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其董高、股东等相关主体[5] 信息披露原则与要求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7]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10] 披露内容与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定期、临时报告等[14]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17]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4]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25]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需报告并公告原因等[21]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1]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1]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22] 流程与责任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经理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32] - 公司临时报告传递需董事等通报、董事会秘书组织等流程[33]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首要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3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40] 保密与豁免 - 公司应对重大信息保密并规范信息沟通交流[11] - 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豁免或暂缓披露[37]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