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600865)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