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立食品(6031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宝立食品宝立食品(SH:603170)2025-10-29 18:2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专户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3] 闲置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17]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6] 募投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0]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9]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报告上交所及公告[3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意见[33]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34] 独立董事权限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35] 报告处理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若违规需公告情况及措施[36] 制度适用范围与执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也按其执行[38]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8] 项目转让与置换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关注多方面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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