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方[5][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4]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等),披露外还需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关联担保与资助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除外,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计算与协议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按要求披露,有变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17]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17]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7]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关联交易审议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1][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3][24] - 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人士回避表决[24] 关联交易其他要求 - 审议关联交易要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合理定价,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25]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作决议至少审核七类文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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