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 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新钢股份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