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股份(600348) -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