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要求 - 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5] - 公开披露信息需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先于指定渠道[8]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编制[11]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2个月内完成编制[11]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编制[11] - 变更披露时间需提前至少5个交易日申请[12] - 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14] 重大事件披露 - 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等属重大事件[15][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应披露[15] - 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18] 报告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由证券法务部提计划,各部门供资料,多环节审核后报送披露[20][21] - 临时报告由各部门报送信息,合规审核、审议批准后报送披露[21][22] 报告与信息传递 - 经营层和分、子公司向董事会等报告,同时报董事会秘书[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 多类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规定[24][25] - 董事会秘书协调实施制度,组织披露定期报告等[25][32] 财务信息披露 - 披露前执行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27] 信息披露流程 - 经起草、审核、报送交易所、公告、归档、备案等程序[32] - 互联网发布信息需相关负责人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32] 保密与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晓人负有保密责任[34] - 失职违规致使失误或损失应追究责任[34] 制度更新 - 2024年12月印发的旧制度废止[36]
华电能源(600726)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