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对项目重新论证[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三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项目处理 - 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9]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免程序[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免程序[18]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18] 审议与披露 - 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0]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0] - 拟变更或转让置换项目,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16][17]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19][22][27] - 年度审计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0][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交上交所[23]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意见[24] - 公司配合督导审计,提供资料[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督促整改未履行协议情况并报上交所[24]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4]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及时公告,违规公告情况措施[24] - 制度“以上”等含本数,“多于”等不含[26]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2022年10月制度废止[26] - 制度未尽依法律法规执行,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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