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00128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中电港中电港(SZ:001287)2025-10-29 19:3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原则上最多在 2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每年为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满 6 年后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0] 补选与解除 - 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 日内完成补选[12][13]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 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工作相关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21]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4] - 会议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24] - 2 名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联名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部分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费用与津贴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5]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年报披露[25] 其他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5] - 遇特定情形及时向交易所报告[26]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26] - 述职报告含出席次数等内容[26] - 述职报告最迟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