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超募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8] 银行对账单相关 - 商业银行每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等[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资金相关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15]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5]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 -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3]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21][22] -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确保控股[2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23]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2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5]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5]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8]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9] - 本管理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39][40]
凯恩股份(0020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