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30043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生堂广生堂(SZ:300436)2025-10-29 19:32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多类人员和机构,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8]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1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信息发布与查阅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9] -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9]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6][7]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7]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相关信息[17] - 公司董事等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4] - 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16]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相关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9]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21] 招股说明书与子公司会议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应在发行前公告[23] - 控股子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27] 股东与相关人员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配合公司信息披露[33]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4]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配合披露[35] 报告编制与审核流程 - 公司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信息披露,证券投资部编制后需董事长审核签发,再报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26] - 公司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27]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需说明更换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5] 保密与内控 -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控制知悉范围并严格保密[37][3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有传闻、证券异常交易时应立即披露[38]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泄露时及时补救并报告[39] - 公司应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控及监督机制[39] - 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控建立和执行情况[40] - 发现内控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40] 资料保管与违规处理 - 证券投资部负责收集已披露信息报刊资料并分类存档[42] - 董事、高管履职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人员保管[42]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44]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