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控股股东定义 - 持股份额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资金占用相关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4] 财务资助审议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时,公司向其提供资助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资金占用检查与报告 -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正常占用资金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9]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防止资金占用责任人[9] 资金往来审批 - 控股股东等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按公司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履行审批手续[10] 资金往来审议与披露 - 公司与董事等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12] 清欠措施 - 发生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董事会应制定清欠方案,追回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3] 审计与公告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对公司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14] 司法冻结 - 公司或子公司被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经相关提议和审议批准,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18]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0]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20] 公司与时间信息 - 公司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1] - 时间为2025年10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