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新宁物流新宁物流(SZ:300013)2025-10-29 19:34

信息披露主体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3]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4]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和指定联络人[4]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3]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20]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30%需披露[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20][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0][24]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19] 业绩相关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7]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7] 披露流程与责任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知悉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23] 保密与监督 - 公司与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签合同时约定保密义务[27]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进行监督[27] 违规处理 - 公司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顾问等人员责任[28]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30] 信息交流限制 - 公司人员接受活动交流内容限于已公开和非重大未公开信息[28] - 公司董事等非经授权不得发布未披露重大信息[29] 特殊情况披露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信息[29] 文件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管理[32] - 信息披露履职记录保存期限为15年[32] - 查阅信息披露文件需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