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00257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