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况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10月[3] - 制度目的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5] 披露原则 - 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6] -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7] 披露期限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1]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1]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21]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2]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2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29]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29]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需披露[29]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3] - 重大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披露[33] - 重大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披露[33] - 重大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需披露[33]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五亿元需披露[38]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五亿元需披露[38] - 已披露日常交易合同与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需披露[3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3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及时披露[3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44]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4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需及时披露[48] -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需及时披露[48] 其他规定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52]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3]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需说明原因和意见[54] -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59]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和公司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当日内电话报告并传真或邮件书面文件[6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62]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62]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披露网站[6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70]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7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73]
荣盛石化(00249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