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0029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项目实施与调整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9] - 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并由相关方发表意见[11]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原则上六个月内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12]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日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3] 资金使用顺序与管理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补充流动、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3]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需董事会审议等并披露[15]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保本、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15]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包括取消终止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19] - 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控制[20]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10%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后披露[21] - 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监督检查 - 审计法务中心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会计师鉴证[23] - 保荐或独财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5] 责任追究 - 擅自改变用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6] - 违规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2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