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预计收益等[11]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长于授权期限[14]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9]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会计师鉴证、保荐机构同意[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流动资金补充与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经董事会、保荐机构同意并报告公告[17]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累计不超30%,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外对象资助[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0] - 节余在10%以上,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9]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9]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对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9]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性意见[1]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股东会通过生效[33] - 制度与规定冲突按法律执行[33]
永新光学(603297)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