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 10 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2 第 1 条 为规范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