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与节余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相关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2]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 - 公司应审慎选择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招股说明书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9] - 除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9]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项目变更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9] - 募集资金使用超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0]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报告与鉴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实施[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朗玛信息(30028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