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30016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国信东方国信(SZ:300166)2025-10-29 20:42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批准或授权,无人有权签署相关文件[3]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掌握债务人资信并分析利弊风险[6] 担保限制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担保[8] 审批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况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13] 办理部门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1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如实向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19]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4] 异常处理 - 担保合同管理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9]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4] 责任承担 - 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预先行使追偿权[22] 保密要求 - 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者负有保密义务[24]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6]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7]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