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低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7] - 交易仅达(三)或(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7] 交易数据计算 - 交易指标涉及数据为负值时取绝对值计算[8]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相关数据[10] -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规定[10] -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达100万元适用相关规定[10] -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0] - 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对外投资管理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需考虑现金流量等指标并选最优方案[18]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需经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18] -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资产移交[18] - 用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经评估且结果经决议决定[18]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派驻产权代表[19] 投资监督与报告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情况[24]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效益,出现问题查明原因追究责任[24] -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5] 制度相关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1] - 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2]
东方国信(30016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