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30016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国信东方国信(SZ:300166)2025-10-29 20:4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11][12]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13][15]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3] 关联交易审批 - 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关联董事不得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16]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并在表决时回避[17] 交易金额审批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批准[2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2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须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23] 股东会审议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议;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20] 担保审批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为持有5%以下(不含5%)股份股东提供担保,相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25] 披露规定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28] - 上市公司拟进行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31]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购销或服务类除外[25] - 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发生额披露,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30]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与关联人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相关规定[31]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依协议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32] - 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需重新审议[31] - 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并提交审议[32] - 实际执行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3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33] 特殊情况规定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品种可免关联交易表决披露[34] - 由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4] 其他定义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