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主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披露[14] - 与关联人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14] - 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应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5] -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规定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15] 关联担保规则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关联交易审计评估规则 - 与关联人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关联交易,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其他资产的,需聘请评估事务所评估[14]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等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6] 关联交易调研及表决规则 - 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部分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7]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交易意见发表规则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连续12个月内单独或累计标的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审计意见[19] 日常关联交易规则 - 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有变化或期满续签则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当年度总金额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23]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4]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决策、披露标准适用规定;参股公司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数额适用规定[26] 制度生效及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32]
麦格米特(00285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